(2017)陕0626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XXX与宗世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宗世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350号申请执行人:XXX,男,汉族,1986年8月10日生,现住陕西省延长县。被执行人:宗世乐,男,汉族,1966年2月20日生,现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东,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陕西省吴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宗世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XXX于2017年4月10日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63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宗世乐赔偿申请执行人XXX损失27755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027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县支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损失81359元。本院受理后,在未发出执行通知书时,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县支公司自动履行了案件款81359元;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宗世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立即履行义务,4月12日被执行人宗世乐履行了案件款共计26419元,其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并交纳了案件受理费1027元,执行费316元;4月14日申请执行人XXX领取了全部案件款共计107778元。鉴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县支公司在执行通知书未发出时自动履行了全部案件款,未产生实际执行费用,执行费不予收取。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6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蔺 琼执行员 袁文春执行员 刘治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宝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