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吴信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2刑初18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信,男,1995年10月29日出生于湖北省潜江市,住湖北省潜江市。被告人吴信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3月2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涪检公诉刑诉(2017)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信于2017年3月1日在重庆市涪陵区北斗路自然风网吧,趁被害人王某不备,将其价值人民币2210元的苹果6PLUS手机一部盗走。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手机并发还给王某。被告人吴信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吴信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信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伦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廖福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