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执12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1240苏州市三泰物资有限公司与江苏常盛管业有限公司、吴卫明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三泰物资有限公司,江苏常盛管业有限公司,吴卫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12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三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采莲路1039号开元银座B-516。法定代表人:叶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谟韬,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江苏常盛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任阳)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卫明,总经理。被执行人:吴卫明,男,汉族,1965年8月31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本院在执行苏州市三泰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常盛管业有限公司、吴卫明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向俩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并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俩被执行人未按法院判决履行。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吴卫明名下常熟市明日星洲18幢1801室(权证号虞山××、虞山××)房地产一套,因该房地产存在扺押且本案系轮后查封,故暂无法处置。经相关部门查询,未查获被执行人吴卫明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被执行人江苏常盛管业有限公司涉案较多,资不抵债,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2017)苏0581破3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对江苏常盛管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申请人,申请人对此无异议,并表示己申报债权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吴卫明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已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对江苏常盛管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吴卫明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的房地产外,未发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5)相商初字006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倪建达执行员 徐建明执行员 吴 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戴 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