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民初字第2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贾新庆与范绍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新庆,范绍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民初字第2411号原告:贾新庆,男,1956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范绍新,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原告贾新庆与被告范绍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贾新庆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贾新庆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新庆撤回对被告范绍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贾新庆负担。审 判 长 张秀娟审 判 员 耿 露代理审判员 张凌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卢稣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