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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5民初1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福成、虞城中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成,虞城中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1710号申请人:王福成,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现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被申请人:虞城中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城关镇健康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董茂友,总经理。申请人王福成与被申请人虞城中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位于虞城县澜湾响河商业街的房产(查封价值23万元),产权证号:虞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案外人范东方自愿以其所有的豫N×××××号丰田牌小型轿车为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虞城中辰置业有限公司位于虞城县澜湾响河商业街的房产(查封价值23万元),产权证号:虞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查封案外人范东方提供担保的豫N×××××号丰田牌小型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大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晓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