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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执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重庆水起风生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与遵义市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遵义市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水起风生置业顾问有限公司,遵义市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遵义市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黔0302执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水起风生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向超,经理。 被执行人:遵义市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 负责人:付东华,经理。 被执行人:遵义市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 法定代表人:李耀春,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水起风生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本院(2015)红民商初字第27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由被执行人遵义市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退还申请人重庆水起风生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保证金20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920元,执行费2900元。 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二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二被执行人均无银行存款、无车辆。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遵义市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房产,本院查封被执行人遵义市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产一套,但该楼盘系问题楼盘,且在建工程全部抵押,房屋不具备处置条件。执行员到被执行人公司所在地进行查找,该两公司已搬离。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高。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商初字第27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厚羿 审判员  卢 松 审判员  梁仕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 果 书记员 陈 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