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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民辖终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刘存洪与梁平县京宏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存洪,梁平县京宏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辖终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存洪,男,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平县京宏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6786989674。法定代表人钟昌燕,系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刘存洪因与被上诉人梁平县京宏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原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2016)渝0228民初53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刘存洪上诉称,梁平县京宏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垫付工伤待遇赔偿纠纷一案支付地及被告住所地在重庆市璧山区;事故发生地也不在梁平县;梁平县京宏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地虽在梁平县,但实际经营地在重庆市渝北区,因此,如果依据挂靠合同约定,发生纠纷应在梁平县京宏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解决,那么合同履行地应在重庆市渝北区。按照民诉法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存洪与被上诉人梁平县京宏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不存在侵权纠纷,故不存在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问题。本案也不是工伤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之间的纠纷,被上诉人向工伤职工家属支付赔偿款的行为不能作为本案管辖的依据。梁平县京宏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因上诉人聘请的驾驶员死亡而支付工伤赔偿款,系基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挂靠合同而产生的义务。被上诉人支付工伤赔偿款后,向法院起诉要求上诉人支付其垫付的工伤赔偿款,仍基于挂靠合同,故应按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属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根据双方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书》的约定,挂靠车辆的检验、车辆保险等均由上诉人支付费用但由被上诉人梁平县京宏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办理,挂靠��辆亦须接受公司的管理,而公司的管理行为属于挂靠合同的重要事项。因此,一审认定被挂靠企业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县为挂靠合同履行地是正确的。上诉人称被上诉人的实际经营地在重庆市渝北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原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而原告一旦选择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后,则排除了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故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 波��判员黄晓英审判员 冉世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冉玉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