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3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段长河与鲍树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长河,鲍树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3民初525号原告:段长河,男,195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安徽青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树松,男,195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原告段长河与被告鲍树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在送达过程中,发现被告鲍树松全家外出务工,无法联系,无法直接或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材料,须公告送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董晓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琴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