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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3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周治琴与黄小利,习水县富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治琴,黄小利,习水县富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3142号原告:周治琴,女,196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黄小利,男,出生时不详,住习水县富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习水县富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习水县寨坝镇胜利南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治琴与被告黄小利、习水县富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治琴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治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治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原告周治琴负担。审判员  冉辛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