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22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卢思宇与周国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思宇,周国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22民初447号原告卢思宇,女,199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广西来宾市人,居民,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被告周国茂,男,198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农民,住广西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思宇与被告周国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主动还清债务为由,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主动还清债务,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思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卢思宇负担。审判员 黄建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斌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