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2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乔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乔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2427号原告王某,男,汉族,1971年3月16日生,住九台区。被告乔某,男,汉族,1967年1月18日生,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乔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某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国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岳国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