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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3-27

案件名称

李莉与杨巧娟、武汉吉家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莉,杨巧娟,武汉吉家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湖北恒信融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274号原告:李莉,女,汉族,1980年6月7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杨巧娟,女,汉族,1972年6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松滋市,被告:武汉吉家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号复地东湖国际*期*幢*层*号。法定代表人:金莉。被告:湖北恒信融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发展大道**号**栋*楼。法定代表人:涂瑞林。原告李莉与被告杨巧娟、被告武汉吉家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湖北恒信融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申晓东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牛腾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