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1民初18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沈模玉、安徽国轶特种钢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模玉,安徽国轶特种钢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21民初18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沈模玉,男,196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安徽国轶特种钢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双三路。组织机构代码证:77280133-4。关于沈模玉与安徽国轶特种钢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长丰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1民初18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国轶特种钢管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国轶特种钢管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存款1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杜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