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民初1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金彩燕与刘志民、苏建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彩燕,刘志民,苏建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1464号原告:金彩燕,女,汉族,现住辛集市采油五小区。被告:刘志民,男,汉族,现住晋州市。被告:苏建桥,男,汉族,现住辛集市。金彩燕与刘志民、苏建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金彩燕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彩燕撤诉。案件受理费2990元,减半收取计1495元,由金彩燕负担。审判员 李志永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伟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