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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民初1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金彩燕与刘志民、苏建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彩燕,刘志民,苏建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1464号原告:金彩燕,女,汉族,现住辛集市采油五小区。被告:刘志民,男,汉族,现住晋州市。被告:苏建桥,男,汉族,现住辛集市。金彩燕与刘志民、苏建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金彩燕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彩燕撤诉。案件受理费2990元,减半收取计1495元,由金彩燕负担。审判员  李志永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伟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