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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81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晓春与林湘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春,林湘平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81民初537号原告李晓春,男,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委托代理人汪明敏,男,漳平市天泽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林湘平,男,195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春与被告林湘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春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林湘平的以下房产的转移登记手续:坐落于漳平市菁城街道和平路(恒泰楼)房号11、12店面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漳房字第××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晓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林湘平名下的坐落于漳平市菁城街道和平路(恒泰楼)房号11、12店面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漳房字第××号)的转移登记手续(冻结期限自2017年4月2日0时起至2018年4月1日24时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林有星人民陪审员  黄玉林人民陪审员  王开雄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张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