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民初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原告蒲城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诉被告赵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城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赵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983号原告蒲城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住所地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古镇巷一号。法定代表人李卓,系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民仓,陕西卓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男,1958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蒲城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与被告赵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蒲城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蒲城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城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蒲城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寅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