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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同仁与乔金明、秦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同仁,乔金明,秦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405号申请执行人李同仁,男,1952年5月3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乔金明,男,1968年3月27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秦博,男,1968年1月18日生,汉族,住东海县。申请执行人李同仁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722民初42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李同仁与乔金明、秦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订立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建中审 判 员  朱 江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超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