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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1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长沙市雨花区华林建筑器材租赁部与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雨花区华林建筑器材租赁部,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1853号原告:长沙市雨花区华林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平阳村十组黄秉树房屋。经营者:黎建伟,男,汉族,1971年12月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汝珍,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96号7楼。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雨花区华林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雨花区华林建筑器材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雨花区华林建筑器材租赁部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长沙市雨花区华林建筑器材租赁部承担。审 判 员  龙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芬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