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3执1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安国市汇通农业技术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刘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国市汇通农业技术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刘辉,刘彬,谢亚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3执10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国市汇通农业技术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国市药兴大路262号。法定代表人王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辉,男,1974年5月15日生,回族,住安国市东城区。被执行人刘彬,男,1976年5月26日生,回族,住安国市东城区。被执行人谢亚娜,女,1976年11月12日生,回族,住安国市。安国市汇通农业技术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执行刘辉、刘彬、谢亚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国市人民法院(2016)冀0683民初2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辉、刘彬、谢亚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彬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1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329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跃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德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