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苏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1084号原告:刘某,女,1984年6月9日出生,汉族,原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刘集乡朴庄村**号,现住德城区胜利凯旋花园*号*号楼*单元****号。被告:苏某,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原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刘集乡刘集村**号,现住德城区二屯镇后园村**号。原告刘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2017年4月14日,原告刘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智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郁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