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9执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恩民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0429执516号李恩民、温兴青、陈小阳:申请执行人李恩民与被执行人温兴青、陈小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温兴青、陈小阳经本院通知,已自动履行(2016)冀0429民初111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李彦国同意法院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2016)冀0429民初111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