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4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4496昆山千灯盛世家园置业有限公司与牛德西、刘洪利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千灯盛世家园置业有限公司,牛德西,刘洪利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4496号原告:昆山千灯盛世家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汉昆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张国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文燕,该公司员工。被告:牛德西,男,197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刘洪利,女,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家红,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述二被告)原告昆山千灯盛世家园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牛德西、刘洪利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张伟独任审判。本院原定于2017年4月14公开开庭审理,但原告在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昆山千灯盛世家园置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2元,减半收取351元,由原告昆山千灯盛世家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梦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