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行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梁航与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航,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104行初3号原告梁航,男,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476号,组织机构代码:K0050111-8。法定代表人张建芬,局长。委托代理人石刚,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民警。委托代理人安建民,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民警。原告梁航诉被告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撤销行政处罚一案,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航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梁航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行政诉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航负担。审 判 长 辛 毅人民陪审员 刘 丹人民陪审员 徐艾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郭川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