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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10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福兴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延寿分公司、哈尔滨市福兴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裴文福、石月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福兴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延寿分公司,哈尔滨市福兴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裴文福,石月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10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召文。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福兴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延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裴文福。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福兴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裴文远。被执行人:裴文福。被执行人:石月兰。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福兴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延寿分公司、哈尔滨市福兴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裴文福、石月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以(2015)武民保字第00187、00188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福兴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裴文福所有的房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福兴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延寿镇胜利街13委(产权证号:延房权证字第14010016**号)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裴文福所有的坐落于延寿镇胜利街9委深延时代广场1号楼从南往北数第4门1-2层(产权证号:延房权证字第10010009**号)房屋和坐落于前进街24委(产权证号:延房权证延寿镇字第TED2407**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昂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栋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