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4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原告韩立军与被告谷永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立军,谷永寿,韩立军,谷永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4民初270号原告韩立军,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饶河镇。被告谷永寿,男,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饶河镇。原告韩立军与被告谷永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韩立军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立军撤回起诉是可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元,由原告韩立军负担。审判员 蔡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