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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4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原告韩立军与被告谷永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立军,谷永寿,韩立军,谷永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4民初270号原告韩立军,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饶河镇。被告谷永寿,男,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饶河镇。原告韩立军与被告谷永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韩立军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立军撤回起诉是可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元,由原告韩立军负担。审判员  蔡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