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338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阿郎曲批与毛声贵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得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得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郎曲批,毛声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得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338执19号申请执行人:阿郎曲批,男,藏族,1983年4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得荣县。被执行人:毛声贵,男,汉族,1975年6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得荣县人民法院(2016)川3338民初3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阿郎曲批支付材料款2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五桥支行6217996550000538086账户存款45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小娜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