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宗贵林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贵林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502刑初164号公诉机关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宗贵林,男,1996年3月17日出生,白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星检未检公诉刑诉[201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宗贵林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我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宗贵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宗贵林为帮助宗某(已判)报复邱豪,与宗某等人一切到毕节市七星关城区东客站附近飞越网吧内殴打邱豪,飞越网吧服务员苟中建上前劝解制止,宗贵林、宗某等人便对苟某实施殴打,致苟某牙齿被打掉,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经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苟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上述事实,被告人宗贵林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苟某的陈述;证人杨某、彭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宗贵林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宗贵林逞强耍横,无故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本案中被告人宗贵林在同伙宗某邀约下参与犯罪,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宗贵林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相关情节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宗贵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卫琼人民陪审员 谢忠红人民陪审员 周良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一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