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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毕某1、毕某2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1,毕某2,徐某,刘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2刑初60号公诉机关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毕某1,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6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毕某2,男,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6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徐某,男,满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辽宁省某市某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6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1,男,满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辽宁省某市某县。因赌博于2016年4月18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00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6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以后检公诉刑诉(201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毕某1、毕某2、徐某、刘某犯赌博罪,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毕某1、毕某2、徐某、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7日至29日期间,被告人毕某1纠集被告人毕某2、徐某、刘某等二十九人在自家采用以扑克牌推牌九的形式聚众赌博,并徐某、刘某等人轮番坐庄,毕某1、毕某2从中抽头渔利。12月29日21时许,通辽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从科左后旗某镇某村毕某1家查获赌博人员并将案件移送科左后旗公安局办理,科左后旗公安局治安大队接到通辽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指令后指派民警于22时0分赶到赌博现场将毕某1、毕某2、徐某、刘某抓获归案,并扣押赌资现金人民币共计58959.00元、抽头渔利款20300.00元和15副扑克。上述事实,被告人毕某1、毕某2、徐某、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均表示自愿认罪。且有科左后旗公安局治安大队接处警登记表及受案登记表,科左后旗公安局检查笔录,证人包某1、高某、包某2、马某、莽某、胡某1、曹某、孙某、包某3、斯某1、崔某、刘某2、斯某2、杨某1、李某1、刘某3、金某1、李某2、刘某4、杨某2、包某4、李某3、姚某、哈某、包某5、胡某2、金某2、李某4、郭某、周某、高某2、侯某、包某6等人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通辽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科左后旗公安局治安大队证据保全清单,科左后旗公安局后公(治)行罚决字(2015)第038号和(2016)6号、7号、8号、35号、36号、37号、257号、7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科左后旗公安局情况说明,科左后旗公安局治安大队情况说明,科左后旗公安局治安大队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科左后旗公安局治安大队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科左后旗公安局公河来派出所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1、毕某2、徐某、刘某共同以赢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毕某1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毕某2、徐某、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毕某1、毕某2、徐某、刘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毕某1、毕某2、徐某、刘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毕某1、毕某2、徐某、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所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毕某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毕某2、徐某、刘某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毕某1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毕某2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刘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五、涉案赃款、扑克由科左后旗公安局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志民审 判 员  王贵舟人民陪审员  宋小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