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928执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高东与旬阳县新康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康桥借款合同纠纷诉讼保全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928执保10号高东:申请执行人高东与被执行人旬阳县新康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康桥借款合同纠纷诉讼保全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928民初73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本院审判庭的移送,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东要求对被执行人刘康桥在旬阳县丽都家园6A27-4号房屋进行查封,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刘康桥在旬阳县丽都家园6A27-4号房屋(房产证号为D300601-01-6A-12**号)进行了登记查封,现已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928执保1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7年4月14日结案。审判员  马志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鲁延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