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2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翁某某与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某某,吴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82民初601号原告翁某某,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化州市人,住化州市东山街道办。被告吴某某,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化州市人,住化州市笪桥镇。被告吴某某,女,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化州市人,住化州市笪桥镇。原告翁某某诉被告吴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某、吴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吴某某、吴某某是夫妻关系,两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需资金周转为由,于2015年12月16日借款壹万元(1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利息按月率lO%计算,并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但借款期限逾期后,经原告多次追收无果,引起纠纷。因该被告借款未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以下诉讼请求。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壹万元(1O()()(]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付清款目止)给原告。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吴某某、吴某某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吴某某、吴某某系夫妻关系,两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被告吴某某以需资金周转为由于2015年12月16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资金借款,解决被告吴某某短期资金周转;借款金额人民币10000元;借款支付方式:合同生效当天原告按合同金额10000元支付给被告吴某某。被告吴某某至今未还款给原告。原告向本院提供原告身份证、《借款合同》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吴某某借原告款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吴某某、吴某某是夫妻关系,被告吴某某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吴某某依法也应承担偿还责任。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吴某某、吴某某共同偿还借款,并从起诉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计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被告吴某某、吴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吴某某、吴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3月13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给原告翁某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吴某某、吴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江二0一七年四月十四曰书记员 李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