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赵利文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利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502刑初108号公诉机关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利文,别名赵志刚,男,生于1987年4月16日,汉族,天水市秦州区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天水市秦州区娘娘坝镇赵峡村**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羁押,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秦州区看守所。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天秦检公诉刑诉(201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利文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利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赵利文因与赵郑晓家有矛盾到赵郑晓家理论,后双方家人发生打架,被告人赵利文将赵郑晓父亲赵生云打伤。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利文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赵利文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民事部分赔偿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赵利文对指控打伤赵生云的事实供认,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6日,被告人赵利文哥哥赵晓文和赵郑晓因琐事发生口角,赵晓文将赵郑晓殴打致伤。同年7月20日,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对赵晓文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当天20时许,被告人赵利文和嫂子王会芸到赵郑晓家理论赵晓文被行政处罚之事时与赵郑晓等人发生争吵,王会芸便给丈夫赵晓岗打电话告知此事。赵利文父亲赵建珍,赵利文哥哥赵晓岗闻讯来到赵郑晓家后,二人追打赵郑晓及其家人,赵郑晓父亲赵生云遂从厨房拿出一根木棍准备殴打赵建珍,赵利文见状夺下赵生云所持木棍,并持该木棍击打赵生云左腿,致赵生云受伤。2016年7月21日,公安机关从赵生云家提取到赵利文殴打赵生云的木棍一根。赵生云经天水四〇七医院诊断:左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跟骨、距骨无菌性坏死。经天水市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生云左腓骨粉碎性骨折已构成轻伤一级。2016年7月21日,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娘娘坝派出所民警从被告人赵利文家中将其传唤到案,赵利文如实供述了殴打赵生云的事实。2016年11月16日,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娘娘坝派出所民警再次来到赵利文家欲传唤其到案,因赵利文不在家,民警遂告知赵利文邻居传唤赵利文事宜,当日,赵利文回家得知后民警传唤,遂主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殴打致伤赵生云的事实。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赵利文家属和被害人赵生云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由赵利文一次性赔偿赵生云经济损失35000元,并已履行。赵生云对赵利文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赵利文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利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10接警记录单、受理案件登记表,被害人赵生云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赵郑晓、王会芸、唐爱萍、马江琴、赵小平、赵晓岗的证言,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病历材料、检查报告单、法医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说明,调解协议,收条、领条,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利文在其家属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被处罚后不能正确处理,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鉴于被告人赵利文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故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利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17年5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韩瑞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弘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