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行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吴桐与天津塘沽中法供水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桐,天津塘沽中法供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16行初65号原告吴桐,男,198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天津塘沽中法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福建路60号。法定代表人翟宝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公舒萌,天津滨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桐诉被告天津塘沽中法供水有限公司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桐于2017年4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桐撤回对被告天津塘沽中法供水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孙国文人民陪审员 张彦海人民陪审员 朱永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田瑞刚书 记 员 于玲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