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124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晓宏诉被告马庆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宏,马庆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4民初1089号原告:李晓宏,男,甘肃省康乐县人。被告:马庆安,男,甘肃省临洮县人。原告李晓宏诉被告马庆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李晓宏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晓宏负担。审判���裴书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