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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卢伟佳与王学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伟佳,王学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6民初166号原告:卢伟佳,男,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告:王学辉,男,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原告卢伟佳与被告王学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卢伟佳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伟佳撤诉。案件受理费1574元,由原告卢伟佳负担。审判员  田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XX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