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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02民初2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原告马煜天与被告张伟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煜天,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302民初2482号原告:马煜天,男,汉族,生于1991年8月5日,甘肃省永昌县人,高中文化,无业,住本区。被告:张伟,男,汉族,生于1979年1月29日,甘肃省金昌市人。原告马煜天与被告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煜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伟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煜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2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因生意需要于2016年8月11日起至2016年9月4日陆续向原告借款合计92000元,后经原告催要未果,被告于2016年9月下落不明。被告张伟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原件一份,本院对事实认定如下:被告于2016年8月11日向原告借款15000元;于8月19日向原告借款15000元;于8月22日向原告借款6000元;于8月28日向原告借款6000元;于9月4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以上合计借款92000元,被告分别给原告出具借条五份,五笔借款中最长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9月5日,借款期满后,被告未还款,并于2016年9月22日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伟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即形成借贷关系,被告张伟应按借条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未按约定偿还,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伟偿还原告马煜天借款92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施丽群审判员  彭 毳审判员  孙正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银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