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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21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廖小辉与洪伟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小辉,洪伟松,广西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绥支行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421民初443号原告:廖小辉,男,汉族,1974年7月2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经常居住地广西扶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志鸿,广西南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伟松,男,汉族,1989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常居住地广西扶绥县。第三人:广西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扶绥县新宁镇扶绥大道大塘新村1号。法定代表人:苏增加,总经理。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绥支行,住所地广西扶绥县新宁镇南密路。负责人:农云雷。本院受理原告廖小辉诉被告洪伟松、第三人广西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绥支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廖小辉于2017年4月14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廖小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小辉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廖小辉负担。审判员  李泠满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汉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