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22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劳祖娟与卢大峰、郑继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劳祖娟,卢大峰,郑继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22民初99号原告:劳祖娟,女,1979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卢大峰,男,1988年6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郑继培,女,1990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劳祖娟诉被告卢大峰、郑继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劳祖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大峰、郑继培经本院合法传唤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劳祖娟诉称:卢大峰、郑继培系夫妻关系。2015年5月20日,卢大峰在原告处借款11000元,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现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1000元,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卢大峰、郑继培未进行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0日,卢大峰向劳祖娟立据借款11000元,借条上注明归还期限为2015年5月20日前,未注明借款利息,后劳祖娟多次向卢大峰催要借款未果,为此,劳祖娟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劳祖娟向法庭提举的借条、以及劳祖娟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卢大峰向劳祖娟立据借款,卢大峰应当及时归还借款,卢大峰经原告劳祖娟催要后一直未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劳祖娟未举证证明卢大峰、郑继培系夫妻关系,以及本案借款系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对劳祖娟要求卢大峰、郑继培共同归还借款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卢大峰欠原告劳祖娟借款1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劳祖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卢大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旭东人民陪审员  宋帮龙人民陪审员  马洪永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傅 婧附适用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