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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4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陈超群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超群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04刑初188号公诉机关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超群,男,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农民,住电白区。2016年11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行政拘留,同年11月29日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以茂电检诉刑诉〔2017〕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超群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程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超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陈超群在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人民路新水东湾酒店开了813房,在客房内容留潘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一次。2016年11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陈超群在新水东湾酒店开了816房,在客房内容留谢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2116年11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陈超群在新水东湾酒店开了720房,在客房内容留潘某、谢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3时许,李某到720房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次日1时许,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禁毒大队联合旦海边防派出所在720房抓获被告人陈超群与潘某、谢某、李某,查获吸毒工具一副。以上事实,被告人陈超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超群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陈超群及证人潘某、李某签认的吸毒场所、吸毒工具照片、住宿登记表、住宿记录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社区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潘某、谢某、李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陈超群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超群多次提供场所给吸毒人员吸食毒品,侵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罪名成立。被告人陈超群是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陈超群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超群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9日起至2017年11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交付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 车人民陪审员  林国平人民陪审员  赖 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东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