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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81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志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志强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81民初306号原告: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新港二路金利大厦七层。法定代表人:李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革,福建金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福楷,福建金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桂林路179-185号,组织机构代码55508949-1。法定代表人:金官铭,行长。被告:许志强,男,197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原告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志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请求撤回对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志强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利  江人民陪审员 黄  玉  林人民陪审员 王  开  雄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雅玲(代)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