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民终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江苏火花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鲁中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火花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鲁中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江苏火花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鲁中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民终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火花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庙山路**号。法定代表人:辛宪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庆珠,江苏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03200210897861。上诉人(原审被告):鲁中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经济开发区凤凰路南首汇源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鞠新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鑫,山东崔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712199610927088。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延超,山东崔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712201310253775。上诉人江苏火花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火花公司)因与上诉人鲁中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中汇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202民初1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江苏火花公司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提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并在庭审后提供书面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书,一审法院要求江苏火花公司补交诉讼费,江苏火花公司按照一审法院的要求及时补交了增加诉请部分的诉讼费,江苏火花公司是在第一次庭审的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应认定对于江苏火花公司增加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准许,但是一审法院对该请求并未向鲁中汇源公司送达,属程序违法。且一审法院在启动鉴定程序之后,对于该鉴定意见书应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而一审法院在收到鉴定意见终止书之后,并未恢复法庭审理进行组织质证,相应的省略了第二次法庭辩论的程序。江苏火花公司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时,鉴定程序尚未启动,案件还在审理过程中,法庭辩论尚未开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因此,一审法院未对增加的诉讼请求予以审理,属程序违法。另外,鲁中汇源公司在庭后提交了部分证据,一审法院并未组织双方进行质证,认证,亦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202民初147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江苏火花公司、鲁中汇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高新江审 判 员 蔺双祝代理审判员 焦玉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吕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