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8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冯勇与李成富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勇,李成富,冯勇,李成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8民特8号申请人:冯勇,男,汉族。申请人:李成富,男,汉族。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冯勇与李成富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冯勇与申请人李成富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于2017年4月13日经镇巴县简池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李成富已花费医疗费11000元,均由申请人冯勇承担(已支付);二、申请人李成富受伤期间生活费2500元,由申请人冯勇承担(已支付);三、除已支付医疗费及生活费外,申请人冯勇还应一次性赔偿乙方医疗补助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万元。四、申请人李成富自愿放弃其他请求;五、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不得就此纠纷再提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不得以此事为由再挑起纠纷;六、本协议签订后,经司法机关确认后即具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反悔。七、本协议经司法机关确认后,当庭付清所有赔偿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冯勇与申请人李成富于2017年4月13日经镇巴县简池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杨昌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家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