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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81行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2017)湘0981行初60号谭继承、刘辉与沅江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继承,刘辉,沅江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981行初60号原告谭继承,男,198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原告刘辉,男,1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被告沅江市公安局,住所地沅江市庆云山路。法定代表人王倜夫,该局局长。原告谭继承、刘辉诉被告沅江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二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二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继承、刘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谭继承、刘辉负担。审 判 长  唐阳坤审 判 员  张 清人民陪审员  张 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