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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03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龚俊英、龚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俊英,龚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03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龚俊英,女,1959年06月0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龚海,男,1967年07月1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关于龚俊英依据本院(2016)黔0403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龚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龚俊英以双方之间已就权利义务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其自愿处分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403执恢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真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执行员  刘显恒书记员  杨竣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