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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1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907号原告:刘某某,女,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刘某某,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国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颂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