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907号原告:刘某某,女,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刘某某,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国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颂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