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任兴旺与被告万连奎、魏学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兴旺,万连奎,魏学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202民初892号原告:任兴旺,男,1972年2月6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学红,山西瑜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连奎,男,1959年10月2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被告:魏学连,女,1962年7月2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原告任兴旺与被告万连奎、魏学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兴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学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万连奎、魏学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兴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将二被告位于大同市城区校南街魏都新城小区CXX号楼5层1单元XXX号房屋所有权过户到原告名下。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15日,原告和二被告依法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二被告将大同市城区校南街魏都新城小区CXX号楼5层1单元XXX号房屋出卖给原告,原告分别于2015年8月18日、2015年9月18日两次将全部购房款支付给二被告,在原告多次催告后二被告才将房屋交于原告,但是二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按合同约定配合原告履行房屋过户手续,致使原告至今仍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无奈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万连奎、魏学莲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婚姻登记证,证明二被告的身份关系。2、房屋买卖协议书,证明原被告房屋买卖的合同关系。3、收条,证明原告买房及付清房款事实。4、承诺书,证明被告承诺不交付房屋自愿承担的法律后果。5、房产证,证明代表房产归属的法定证件已经交付给原告的事实。(原告所有证据提供原件予以核实)。本院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形式规范、内容与本案事实相关,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内容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原告依约履行了买受人支付房款的义务,二被告作为出卖人在收到房款后应及时将购买房屋的所有权移转至原告名下,现二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二被告协助过户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万连奎、魏学莲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协助原告任兴旺办理大同市城区魏都新城小区CXX号楼5层1单元XXX号房屋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万连奎、魏学莲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任兴旺)。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璟人民陪审员 杜 涛人民陪审员 张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降文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