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5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张家口宣祥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玉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宣祥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玉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5民初987号原告:张家口宣祥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复兴街29号院诚品幸福城小区。法定代表人:付志杰,经理。被告:刘玉梅,女,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宣化区。张家口宣祥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玉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张家口宣祥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家口宣祥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3元,减半收取计72元,由张家口宣祥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左海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