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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5民初50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河北华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湖南资兴市迅达交通工务器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华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湖南资兴市迅达交通工务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502号之四原告:河北华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丝网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8981582-0。法定代表人:周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南资兴市迅达交通工务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兴宁镇枫枧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48392788。法定代表人:邱美武,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河北华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资兴市迅达交通工务器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河北华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华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24元,减半收取661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河北华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占峰审 判 员  杨云平人民陪审员  王胡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