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02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王健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902民初404号原告:王健,男,汉族,1984年10月8日生。委托代理人:陈亮,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司,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16号。法定代表人:黄玉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邵汝玺,该公司员工。原告王健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损失共计26000元。二、对本案双方再无其它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44.38元由原告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良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