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5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雷亚芳与西安唯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亚芳,西安唯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5164号原告:雷亚芳,女,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韩城市。委托代理人徐霓,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唯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52号高科大厦1幢11702室。法定代表人:朱丽君,该公司经理。原告雷亚芳与被告西安唯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雷亚芳在本院立案并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雷亚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小波打印:扈艳红校对:王小波2016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