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克斌与吴孝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克斌,吴孝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7民初1283号原告:张克斌,男,195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诉讼委托代理人:陈建宁,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孝柳,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张克斌与被告吴孝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克斌的诉讼委托代理人陈建宁以及被告吴孝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克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吴孝柳偿还原告借款8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息1分计算;2、被告吴孝柳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10被告吴孝柳向原告借款8万元,约定月息为1分,后原告多次索要借款,被告分文未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吴孝柳辩称:借条系答辩人所写并签字,但答辩人仅借原告6万元现金,借条中的“8万元”为6万元借款及其利息组成。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10日,被告吴孝柳向原告张克斌借款8万元,并向原告提供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张克斌现金捌万元正(¥80000),月息1分,借款人:吴孝柳,2015.6.10号”,该款到期后经张克斌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诉至法院。另查明,依据原告张克斌的申请,本院依法于2017年2月22日保全了被告吴孝柳名下的车牌号为苏G×××××的东风日产轿车一辆。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吴孝柳向原告张克斌借款8万元,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至今未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吴孝柳辩称,其仅向原告借款6万元,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张克斌要求吴孝柳偿还借款8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判决如下:被告吴孝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克斌借款8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如被告吴孝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保全费980元,由被告吴孝柳承担,该费用原告张克斌已预交,由被告吴孝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张克斌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刘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明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